看《中国古代官制》,里面有一段关于廷杖的介绍:廷杖始于元代,明代则使用的更为普遍,无论高官巨卿,将相王侯,只要触怒皇帝或者有过失,就可以拖下去痛打,打死人的事情经常发生。行刑者为锦衣卫校尉,他们都受过严格训练,技艺纯熟,臂戴袖套,手执木棍。监杖的司礼太监宣读完命令后,旗校就用麻布兜将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来。用绳子捆住两脚,四面牵曳,犯人俯卧,让大腿受杖。这时,左右厉声高喝“搁棍”,就有一个执棍搁在犯人的大腿上;喝声“打”,就开始用刑。每打五棍,就换一个人打。如果要置犯人于死地,监杖人就喝令“着实打”或“用心打”,受杖人就无生还的希望了。正德以前,凡受杖的不必剥去衣裤。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把犯人的衣裤剥去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