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在美国看到两张1945年拍摄的照片,是北京西侧城墙一处豁口外的院子,院子里是一片墓地,还有一座小教堂。根据不远处的月坛和阜成门可以推断出这处豁口就是现在的复兴门所在,当初日本人占领北京的时候规划在城西今三里河一带建设新的行政区,连接旧城和这个“西新市街”的主要道路之一就是从这个豁口通出去的,也就是现在的复兴门外大街。那这个院子是什么地方?
复兴门外西南角现在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肯定没有墓地和教堂的遗存。按说北京的教堂都数的出来,当然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确实从没听说这个位置还有教堂。前些天我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北京东单德兴堂印制的北京地图上发现,城墙以西,月坛以南赫然标注着一个区域,写着“英国坟地”。这么看位置是不会错了,就在现在复兴门外西南角的位置曾有座“英国坟地”,墓地内还有一座小教堂。遗憾的是我在网上搜了搜都没有更进一步的介绍,直到昨天@HK兄传给我一份1876年在香港印制的《北京旅行指南》,里面的地图里也在同样的位置标出“English Cemetery”正好有一段这座英国公墓的介绍:
Not far from the Hsi-pien-men, to the north, is the English Cemetery, a plain, neatly kept ground; a monument was here erected for the victims of the campaign of 1860.
很明显,这座墓地至晚在1876年已经存在,而且最早一批安息于那里的人和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有关。遗憾的是没能找到更多资料,这些“受害者”是当初被羁押受刑而死的巴夏礼的同事还是攻打北京时战死的英国官兵(我偏向认为是前者);这座墓地又是何时被平毁都成了有待继续考证的问题。
1945年拍摄的“复兴门”外英国公墓
1945年拍摄的“复兴门”外英国公墓
1908年北京地图中标注的“英国坟地”
1950年代建设中的广电总局大楼,右侧红框中是尚未拆除的小礼拜堂,图片源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
后记,再补一份东西,纯转不评论: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国发〔1974〕119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化外国人坟墓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计划,逐步实行,慎重处理。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外国人坟墓、公墓、需处理时,报国务院审批。
附:
外交部关于清理在华外国人坟墓的请示
1974年11月16日
国务院:
近两年来,外国驻华使馆和其他外国人不断要求查找,察看在华外国人坟墓。
外国人在华坟墓的状况,近些年来变化很大。据京、津、沪、黑龙江等九省、市初步调查,文化大革命前夕,外国人坟墓约有5万多座,分属英、法、美、德、意、日、苏(俄)及亚非拉40多个国家。除一部分是国际友人、苏联红军和朝、越等国烈士外,大部分是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的侵华官兵、传教士以及外侨、外商、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及其亲属。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激于义愤,已平毁的外国人坟墓约60,有不同程度损坏的约30。保存较完整的约10(主要是国际友人、知名人士、友好国家的外侨及苏联红军、朝、越等国烈士墓)。
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对外国人坟墓未进行清理,现在,有些外国人公墓现场破烂不堪,杂草丛生,墓碑丢失,或已种上庄稼。也有些中国死人埋进外国人公墓。因此,近年来,我们对外国人要求察看坟墓,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予婉拒。长此下去,对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外国人在华坟墓成份复杂、年代远近不一,又已大部分破坏,我们考虑可按“八国联军墓应平毁,外国友人坟墓应予有条件保留”(1996年9月外交部通报)的精神,对外国人在华坟墓做一次清理。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具体意见如下:
一、帝国主义侵略军的坟墓,应予平毁,清除现场痕迹。
二、外国神父、牧师、修女墓,除个别身份较高、影响较大者外,一般已破坏者,应予清除;保存完整者,也可暂不处理,待以后用地需要,借机平掉。
三、国际友人、知名人士及其亲属,苏联红军、朝、越烈士及其他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牺牲的外国烈士,解放后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包括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及其亲属的坟墓,应予保护。已损坏者,酌情从简修葺。修整后加强管理,防止破坏。
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一般外国人坟墓,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无人办理登记、祭扫或查找的,作为无主墓,已破坏者,予以清除,保存完整者,可暂不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以来有代理人办理登记、祭扫或查找的,作为有主墓、暂予保留,如因用地需要迁移,应按一般迁葬手续办理。
五、施工中挖出的无主外国人尸骨,应立即深埋,不得随地乱抛,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六、平毁外国人坟墓或公墓,应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并抄送外交部备案,但平毁对外影响较大外国人坟墓或公墓,需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并抄外交部。平毁外国人坟墓,事先要做到周密准备,注意当地外国人反应,并做好完备的记录备查。
七、开放城市和地区,凡属应保留的外国人坟墓,清理后一般可允许外国人察看,不便让外国人观看的坟墓或墓区,应立上禁区标记。要求查找已清除的外国人坟墓,可告查无下落,如要求察看,可视情婉拒。
临时来华访问的外宾和旅游者要求察看坟墓,由接待单位上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审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及其他常驻我国机构人员申请察看外国人活动范围以外地区的坟墓,由管理申请的单位上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审批。
八、今后,在华死亡的外国人,一般应按我国现行做法,实行火化,骨灰也按我国现行管理办法处理。在尚无火化条件的地区死亡的外国人,暂依当地中国居民习惯做法处理。
根据宗教信仰死后不实行火化的外国人,可按其宗教习惯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研究执行。
那么快便看完了!?
我先挑着想看的看了,明天写另一个,呵呵。
受教了。
谢谢你提供的材料!